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更好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别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有利契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完善投融资政策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高新区关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与支持对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直属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且股改上市前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稳定,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条件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科创板上市专项资金”,自2019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对符合本政策措施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补贴。
(一)上市奖励
对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累计给予8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现行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60万元补助;
2.拟上市企业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被上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拟上市企业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被上交所审核通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4.拟上市企业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5.企业在上交所科创板成功上市给予240万元奖励。
(二)迁入奖励
对外省市迁入高新区的科创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三)资本运作奖励
对通过参股、控股外省市公司实现科创板上市,并将上市公司主体(指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高新区的本地资本运作实施企业,经考核,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本地资本运作实施企业指注册在高新区,通过参股、控股外省市公司实现科创板上市目标的企业。
三、有关说明
1.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并在申请本政策措施支持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
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奖励期为2019年、2020、2021年三个年度,政策申报时间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具体申报细则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业务部门会商后,以年度申报指南方式发布。
3.本措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