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天津生态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0-08-03 10:12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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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天津生态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暂行办法》和

    《中新天津生态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申报及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意见要求, 积极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有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城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在生态城“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指导下,实现具有生态城特色的生态与文化融合、智能与文化融合、旅游与文化融合的公共文化体系,从而满足生态城居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参与生态城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外,依法在生态城登记成立的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城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社会力量在生态城通过自建、购买、租用商业(或文化娱乐)性质物业作为文化设施,列入生态城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参与生态城公共文化供给,向公众提供免费公共文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社区中心和居委会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心等;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不可为多个不同地址场所累计面积之和;向公众免费开放不少于300天/年,且公休日和节假日全部免费开放,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天;每500平方米配备1名文化组织员(或讲解员),卫生、照明等设施满足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条件。

    本办法所称向公众免费开放面积是指文化设施内,免费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且公众能够自由出入和活动的空间所占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活动室、展示陈列区、图书陈列区、电子阅览区等与文化设施核心功能相匹配的区域。公众不能自由出入的办公区、仓储区域、员工专用空间等不属于向公众免费开放区域,不计入向公众免费开放面积。

    第三条 专项资金

    生态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每年安排财政预算作为“生态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文化旅游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资金扶持计划和组织资金申报;审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审方式和扶持标准

    第四条 评审方式

    采取事中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居民和企业代表定期评分;事后联合评审相结合方式开展评审工作。

    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作为一个年度评估期。评估期内,文化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社会局和文化旅游局分别委托居民和企业代表成立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文化设施每月检查一次,并在每次检查后进行满意度评分。一个年度评估期满后,由建设局、社会局、文化旅游局依据评估期内的评估结果、向公众免费开放面积、开放时间、免费文化活动等内容进行联合评审。

    第五条 扶持标准

    1.场地和运营扶持

    向公众免费开放面积在400平方米(含)以上,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的扶持。

    向公众免费开放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2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45万元/年的扶持。

    向公众免费开放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扶持。

    2.错时开放扶持

    在一个年度评估期内,夜晚错时开放天数达到150天以上的,给予10万元/年的错时开放扶持。夜晚错时开放时间原则上为:17:30-20:30。

    3.专项活动扶持

    在一个年度评估期内,组织免费文化活动不少于5场,每场活动参与人次不少于50人的,给予5万元/年的专项活动扶持。

    4.税收扶持

    按照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和生态城现有税收扶持政策,给予相应税收扶持。

    第六条 不予支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不能自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能自觉接受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或对安全检查存在隐患问题不能及时整改;

    2.不能自觉配合资金扶持评估、评审工作;

    3.在一个年度评估期满后,居民和企业代表评估小组满意度平均分低于60分;

    4.在一个年度评估期满后,未通过联合评审;

    5.其他违反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专项资金兑现

    第七条 备案登记

    文化旅游局于每年5月1日前,公布当年度《中新天津生态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申报及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集中组织申报单位提交本年度备案登记,将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单位列入生态城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八条 资金申报

    申报单位在文化旅游局备案登记并列入生态城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后,于下一年4月30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按《实施方案》要求集中递交一个年度评估期内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情况及文化活动组织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资金审批

    文化旅游局受理资金申报材料后,与建设局和社会局按照各自职责,结合一个年度评估期内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居民、企业代表评估小组满意度评分结果等内容进行联合评审。

    第十条 资金拨付

    联合评审工作完成后,文化旅游局联合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拨款计划,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拨款程序向申报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信息公示

    文化旅游局在管委会和文化旅游局官方网络平台公示专项资金备案、申报和联合评审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永久取消扶持政策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1年。《中新天津生态城民办文化场馆扶持办法(试行)》至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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