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第三期营商环境大讲堂开讲 |
为推动滨海新区营商环境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促进新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10月16日,区国资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工商联、区台办共同举办了“营商环境大讲堂”第三期——“法律大讲堂”培训班,邀请市人大法工委立法处副处长李昱旻、区政务服务办副主任白冰冰为大家解读《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背景与意义、框架亮点及主要内容。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代表,部分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台资企业负责人,政务服务系统干部,200余人参加。
区政务服务办副主任白冰冰同志从营商环境的概念提出、评价标准、天津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三大方面讲解了《条例》出台的现实背景和重要意义。他指出,近年来,天津秉持“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制定出台“天津八条”“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民营经济19条”等一系列举措,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落实“一制三化”改革,潜心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同时借助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滨海新区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契机。
市人大法工委立法处副处长李昱旻同志作为《条例》的起草者之一,从《条例》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贯彻实施三方面进行讲解,详细介绍了条例对于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完善监督保障机制,明确法律责任的重要意义,对新区领导干部营商环境建设能力进行培训和指导;通过解析有害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14种具体情形,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家代表的维权意识。
一、优化环境完善保障机制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政务环境
1.明确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
2.固化改革成果和成熟经验;
3.深化“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限”改革;
4.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5.提高企业准入便利化程度。
(二)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1.明确平等保护原则;
2.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4.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5.降低成本。
(三)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优化法治环境
1.制定规范性文件;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强化司法保障;
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加强生态宜居建设,优化人文环境
1.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2.创新人才工作机制,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围;
3.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4.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五)完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1.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
2.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3.有关部门共享联合奖惩信息,依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4.制定容错免责条款,为保障改革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六)明确法律责任,向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亮剑
明确各部门职责,杜绝环节多、门槛高、不作为、准入难、时限长等不良行为。
二、14种危害情形
(一)损害政务环境
1.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2.违反规定限制企业自由迁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3.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5.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或者未及时清退返还涉企保证金,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二)损害市场环境
1.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如果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违反规定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合同,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损害法治环境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四)其他损害行为
1.违反规定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要严肃追责问责,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还要将其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违反《条例》规定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