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0〕3号)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时,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的具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代理记账申请表(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打印),并书面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时,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查。存在违法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库的行政相对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明确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具体要求。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见附件)。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设立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经营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本办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承诺书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推送至区财政局。
第七条 区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财政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区行政审批局,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于存在第七条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将其书面承诺履约情况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开,并将其列入信用审批黑名单库,不再对其适用承诺审批等简化审批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