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27 09:50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滨海新区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0〕3号)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推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证照分离”具体改革措施便利化,实施以“审批改为备案”为目标、以优化审批服务为抓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手段的告知承诺办理模式,让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实现从便利化审批向极简化审批方式的转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时,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的具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拟投入运输车辆、拟聘用驾驶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承诺书》(见附件2),并书面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时,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查。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会同区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件标准,明确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告知承诺具体要求,并制作相应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诺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承诺接受区交通运输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本办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推送至区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在许可实施后启动监管核查程序,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将依法撤销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对存在第八条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将其书面承诺履约情况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开,并将其列入信用审批黑名单库,不再对其适用承诺审批等简化审批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checktaskdate=1754/1/1 0:00:00&unchecktaskdate=1754/1/1 0:00:00&source=区政务服务办&isrecommend=False&ishot=False&iscolor=False&content=

    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滨海新区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0〕3号)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推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证照分离”具体改革措施便利化,实施以“审批改为备案”为目标、以优化审批服务为抓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手段的告知承诺办理模式,让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实现从便利化审批向极简化审批方式的转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时,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的具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拟投入运输车辆、拟聘用驾驶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承诺书》(见附件2),并书面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时,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查。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会同区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件标准,明确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告知承诺具体要求,并制作相应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诺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承诺接受区交通运输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本办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推送至区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在许可实施后启动监管核查程序,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将依法撤销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对存在第八条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将其书面承诺履约情况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开,并将其列入信用审批黑名单库,不再对其适用承诺审批等简化审批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nddate=1754/1/1 0:00:00&titleformatstring=False_False_False_&check_isadmin=True&check_username=huangxiaotong&check_checkdate=2020/7/27 9:51:29